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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民公约|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社区
发布时间: 2026年07月30日

万丰社区居民公约

  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相关规定,为引导居民实行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、自我约束,进一步加强本社区的居民自治工作,弘扬公序良俗,建设和谐家园,特制定本条约。

  第二条 本条约经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方能生效,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,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,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。

  第三条 本条约是全体居民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,条约面前人人平等。

  第四条 热爱祖国,拥护党的领导,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热爱社区,响应居委会号召,参与社区服务,支持社区建设。

  第二章 社会治安

  第五条 遵纪守法,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,自觉抵制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。

  第六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,不扰乱公共秩序,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。

  第七条 维护辖区的公共设施,不得损坏水利、道路交通、供电、供气、通讯、生产等公共设施,不故意损坏防护栏、路灯、巷灯、路牌等共用设备。

  第三章 消防安全

  第八条 严禁在消防通道、无障碍通道、人行道、主次干道、路口、房屋出入口等禁停区域停放车辆。

  第九条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,定期排除各种火灾隐患,严禁私拉电线充电,严禁私自改造电动车。

  第十条 不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家中,不非法生产、运输、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。

  第十一条 规范停放电动车,做到电动车不入户,严禁在建筑物的楼梯间、楼道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自行车,确保消防安全。

  第四章 人居环境

  第十二条 爱护社区环境,维护公共卫生,共同建设美丽幸福家园,文明饲养宠物,自觉履行 “门前三包” 责任,不乱扔杂物、乱泼污水,不随地吐痰,不高空抛物,不在辖区内饲养家禽、家畜。

  第十三条 保护自然生态,爱护社区绿植,积极参与植树种草、认养绿地活动,不攀折花木、损坏绿化设施,共同打造绿美社区;不在建筑物、构筑物上乱贴、乱写、乱画,禁止向道路、河流、水渠倾倒垃圾。

  第十四条 自觉执行垃圾分类规定,准确分类投放厨余垃圾、可回收物、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,有害垃圾到社区指定点投放,主动参与社区垃圾分类志愿督导。

  第十五条 维护辖区的整洁安宁,不乱搭建,不乱挂晒,不乱停放汽车,不在辖区内鸣号、播放高音喇叭和高声喧哗。

  第五章 文明新风

  第十六条 崇尚科学,移风易俗,不搞封建迷信活动,延续传统美德、弘扬家风正气、促进社区和谐发展,争做文明居民,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。

  第十七条 自觉开展移风易俗活动,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,提倡喜事新办、丧事从俭,杜绝铺张浪费。

  第十八条 不观看、不传播淫秽色情书刊、音像,不修练、组织、传播法轮功等邪教。

  第十九条  尊老爱幼,家庭和睦相处,邻里团结互助,不做损人利己的事。

  第二十条 崇尚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,积极参与各类社区社会组织或志愿者服务队伍,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和自助互助服务,共建和谐幸福家园。

  第二十一条 诚实守信,真诚待人信守承诺,诚信经营遵守契约精神,杜绝弄虚作假、毁约等不诚信行为,共同营造良好信用环境。

  第二十二条 宗祠、宗亲组织应传承优良家风、凝聚宗亲力量、促进邻里和谐,弘扬传统美德,依法依规开展活动,接受社区居委会指导监督,不干预居民生活与社区事务,维护社区良好秩序。

  第六章 邻里和睦

  第二十三条 邻里之间相互尊重、相互理解、相互帮助、和睦相处,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。

  第二十四条 在生产、生活、社会交往过程中,应遵循平等、自愿、互惠互利的原则,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。

  第二十五条 不打架斗殴、酗酒滋事,不侮辱、诽谤他人,不造谣惑众、搬弄是非。

  第二十六条 邻里纠纷应遵循团结友爱原则,优先自行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可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,仍无法解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  第七章 附则

 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相抵触,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。

 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归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,自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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